债权人代位制度与目的的冲突与协调 物权是代位权的对象及代位权行使后财产分配的实证分析

债权人代位制度与目的的冲突与协调 物权是代位权的对象及代位权行使后财产分配的实证分析

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目的之冲突与协调 担保物权为代位权客体及行使代位权后财产分配的实证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韩世远[1](2021)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解释论问题》文中提出《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扩张了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其中"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只是该债权的从权利,并不能够包括合同解除权、撤销权等形成权,如欲进一步扩张,仍应借助目的性扩张方法填补法律漏洞。《民法典》可以容纳部分"特定债权保全型"债权人代位权,对于需要代位物权请求权的情形,在符合保全必要性等要件场合,则需要通过类推适用第535条第1款以为救济。第537条规定的代位权的效果,明确了相对人履行债务方向的转移,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正表明债权人只是"直接受领",但却不是"直接受偿",而是借助于抵销实现的"间接受偿"。中国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虽对"入库规则"有所修正,但并未根本性地背离它。

杨巍[2](2020)在《《民法典》债权人的代位权解释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民法典》对债权人的代位权规则作出较大修改,有利于发挥该规则的保全功能及更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该规则的解释及具体适用,应立足于规范文义并参酌修改目的、其他规则衔接等因素予以确定。非金钱债权可否构成代位权的客体应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包括违约金、利息和有关担保权等;程序法权利原则上不能构成代位权的客体。债权人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可实施保存行为;保存行为的具体内容是"向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直接清偿规则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效果,应结合相关实体法规则和程序法规则予以解释。

张伟[3](2020)在《论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建设工程行业,建设单位、发包人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已经成为见怪不怪的常态,导致建筑企业资金周转非常困难,部分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导致工人上访、信访时有发生,给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构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护承包人及其建筑工人的权益,建立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非常有必要。但我国当前尚未建立优先权制度,且较之于域外立法,如法国、日本等优先权立法较早的国家,我国对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规定仅是个别、分散的,理论上不够成熟,如合同法第28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比较原则,对“承包人”的主体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实践中由于我国对建设工程实行资质管理,法律规定不具有建筑企业相应资质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由此导致建筑行业大量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挂靠)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形,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由此成为理论和实务中长期争议的一个疑难问题。关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是否应当有合同效力的限制,转包、非法分包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不同法院、法官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非常突出,极大的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因此,关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主体范围是否应当扩大解释,将合同无效下的实际施工人包含进来并依法进行保护,亟需在理论上探讨出解决问题的答案,并将其适用于立法司法实践,以统一认识,统一裁判。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立法与司法现状。本章通过对司法实践、立法及地方性司法文件的梳理分析发现:绝大多数法院在出台的司法性文件中支持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但是具体的法院判决中,根据样本分析发现判决支持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比例仅为41%,未过半数。本章还分析了上述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即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是否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具体行权需要的具体条件。第二章研究问题的提出。本章具体分析了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同案不同判的主要原因,对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是否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具体行权需要具体的条件产生的困扰问题进行了辨析,同时讨论了实际施工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具体条件: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或能够确定;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且已届清偿期;没有超过六个月的行权期间;属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标的物从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适用范围等。第三章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理论基础。本章对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理论基础代位权制度进行了探讨,并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性质来看建设工程优先权属于法定优先权,故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不需要以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法律通过直接规定的形式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的权利。结合《民法典》对于代位权制度范围的扩张,将建设工程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纳入到代位权制度中,以此作为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理论依据。第四章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本章笔者建议建立我国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体系,将勘察人、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分包人均纳入到承包人的范围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将建设工程优先权定性为法定优先权,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对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裁判争议。为保护实际施工人所附属的建筑工人的利益应当严格限制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权,仅在发包人提供足额担保或已妥善保障的情况下允许其协议转让放弃。同时应当扩大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受偿的范围及标的物的范围。

陈嫱[4](2020)在《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扩张》文中提出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合同法的全面实施,实践中有关代位权的诉讼也随之增加。由于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官的理解不同,会造成审判结果的差异,给司法公平性、权威性带来了负面影响。结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立法目的而言,凡是有助于保全债权人责任财产,且性质适合保全权利的所有客体均能视为代位权客体,但目前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仍被限制规定为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的限制导致债权人不能积极主动的行使代位权,这样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应将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进行适度扩张,并作适当的扩大解释。在此背景下,本文对债权人代位权概念、客体要件进行了简要阐述,随后讨论了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分析了其客体范围受限原因及弊端,最后提出债权人代位权客体适度扩张的必要性以及具体实现的建议。

龙俊[5](2020)在《民法典中的债之保全体系》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章的"合同的保全"制度适用于整个债之保全领域,民法典对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客体范围的扩张符合实践需求。《民法典》第535条的"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在解释上不仅包括债权的从权利,也包括合同的从权利;第537条的第一句规定了代位权人的简易债权回收规则,第二句意味着承认了限定性入库规则;第542条明确了债权人撤销权的理论构造应该解释为形成诉权,从而仅仅发生撤销法律行为的效果而不直接发生请求权的效果,债权人想要终局性地解决问题还需借道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从而可以适用代位权制度中的一系列规则。

谭芮[6](2020)在《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研究 ——以法释[2011]3号第13条第2款为中心》文中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了公司债权人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补充赔偿请求权,为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即使是在股东出资改为认缴制的背景下,司法解释仍然保留了这一制度,这就说明立法者认为该规定在总体上与认缴制是相适配的。此规定在不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况下,赋予公司债权人直接向股东请求赔偿的权利。在资本认缴制的大环境下,债权人利益保护被弱化,因此,从保护债权人权益的角度来看,该项规定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学界对该项请求权法理基础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法律对该项请求权相关行使要件规定并不明确,进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对此项请求权的法理基础进行确定,进而分析权利行使的各个要件,对法条进行合理的解读,将问题进一步厘清,如此才能够平衡好债权人和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之间的利益,同时也可避免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对于债权人对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补充赔偿请求权的性质,学界有多种观点,每种观点也都有其合理之处和不足之处。通过比较分析,代位权说更加合理。在代位权说的理论基础下,通过进一步剖析此项请求权的行使要件,对规定不明确有争议的要件进行解读,其中包括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范围的界定,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标准的认定,以及将民法中的代位权“移植”到公司法中来相应要件的变化。最后,为保障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的顺利行使,文章提出了相关的配套保障措施。

王炎培[7](2020)在《代位权双重功能论》文中提出18-19世纪社会现实与法学思潮的变化导致自罗马法以来一直被严格遵循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出现缓和,近代民法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诞生正暗合合同相对性缓和的过程,代位权最初的功能即缓和绝对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导致的弊端。此后代位权制度在法国本土与继受法国民法典的其他国家各自独立发展,如在日本由判例推动形成了事实上的优先受偿规则。近年法、日等国相继修订了债法,法国债法修正案试图明确赋予代位权债权人以法定的优先受偿权,日本则将事实上优先受偿规则明文化,以此为契机传统代位权制度呈现如下转型趋势:其一是功能出现分化,不再仅限于保全债权;其二是构成要件作出调整,规则愈发复杂,具体包括无资力要件的弱化、客体的明确与差异化、不具备代位权能之债权的排除。比较法的例证表明代位权制度发展可大致划分为确立阶段(正当性确立)和转型阶段(制度效益提升),入库规则的历史意义在于其构成传统代位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我国代位权优先受偿规则正当性有待证成,导致理论与实践、公平与效率以及优先受偿与入库规则相互对立。学界研究视角停留在以立法和司法解释为核心的文本阐释上,功能主义研究视角的缺乏导致我国代位权制度立法论研究孱弱,民法典照搬既有司法解释的规则难以实现代位权制度效益的最大化。从功能分化的视角切入,我国代位权制度应承载“保全兼具清偿的双重功能”,同时规定入库规则和优先受偿规则,通过区分客体使得两种规则各自发挥作用。“二元化模式”的优势在于既能扩大代位权客体范围以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全面保护,又能在特定类型的客体上快速了结债权债务关系以实现债权的简易回收。其特点在于法律效果的多元化,针对不同类型的客体而赋予不同的效果。在双重功能的框架下,须对代位权客体进行区分从而实现差异化的法律效果。对于一般客体,全面回归“入库规则”;对于特殊客体,延续“直接归属”模式,仅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这一特定客体上保留优先受偿效果。随着我国近年强制执行落实效果的优化,通过代位权来更快实现债权清偿的迫切性与必要性都在缩减,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将“限缩代位权优先受偿效果”确立为司法政策目标,就一般客体与特殊客体在认定代位权构成要件时采取宽严有别的标准以实现这一司法政策目标。双层架构的展开包含如下要点:其一对于一般客体,可不要求无资力要件;对于特殊客体,应严格要求无资力要件。其二对“怠于行使”的界定仍应遵从传统理论解释。其三在确定债权人与其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时,对于一般客体可作宽松解释,对于特殊客体作严格解释,即必须要求到期债权的具体数额明确,才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获得优先受偿效果。其四应当放开对代位权行使方式的限制,赋予债权人选择行使方式的自由。其五应当放开对债务人处分权与次债务人自行清偿的限制。此外还应强化保护利益相关者:保障其他债权人加入诉讼与参与执行分配的权利;允许次债务人提出管辖异议,明确代位权的行使不得使次债务人遭受额外的不利益;明确债务人享有知情权,代位权人对债务人负有诉讼告知义务、对债务人的债权负有妥善管理义务。应协调关联制度:代位权制度与撤销权制度存在调整对象上的牵连性,应当否定“撤销后代位一并起诉规则”;侵权等非合同之债债务链条较短,将代位权制度用于侵权之债等类型缺乏迫切性与必要性;我国日益完善的强制执行制度是实现债权清偿最有效、最广泛的方式。双重功能代位权制度条文设计与说明见文章最后部分。

刘晓宇[8](2020)在《违法分包、转包中实际施工人代位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解决农民工讨薪难问题,最高院制定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即通过实现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偿付间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200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首次提出实际施工人概念,规定了其特殊权益保护规则,其中第26条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并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予以完善。即便经由完善,《司法解释一》第26条、《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权利基础不明,对此问题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存有争议。关于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基础存在多种学说,但其中代位权说最具说服力,从构成要件角度而言,《司法解释一》第26条及《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该项权利符合代位权构成要件,并在程序规则及权利范围规定上有异曲同工之妙;从体系解释角度出发,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具有代位权,行使效果与第24条相同,却因行使权利条件多于第24条有被架空的嫌疑。只有将《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与第25条共同放置于代位权制度框架下才能够合理解释新出台的第25条意义所在。因此,本文认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即为代位权,是代位权制度在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规定。实际施工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在建设施工领域的特殊表现,其行使规则也具有特殊性。于权利主体,应当于鱼龙混杂的主体中鉴别符合法律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于权利相对人,无论是现行《合同法》下代位权客体为金钱债权还是《民法典》将代位权权利客体扩张至债权及相关从权利,权利客体都为给付请求性质权利,在建筑施工领域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金钱给付请求性质权利,则代位权应当纳入实际施工人代位权客体范围,但为平衡实际施工人权益与法律秩序稳定及发包人权益,实际施工人代位权客体范围不应包括代位权;且实际施工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因缺乏合意不构成事实合同,不是债权债务关系,则不能向次债务人行使债权的代位保全权能,发包人仅限于相对发包人。于权利范围,鉴于建筑行业的专业性,其权利行使范围应当仅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税金和利润。于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由发包人承担,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实践中,实际施工人限于自身能力,其距离证据远且举证能力弱,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具有更强举证能力的发包人,可以避免实际施工人代位权制度目的落空。

唐倩[9](2019)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认定和处理中的实证材料为基础,考察我国合同无效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的适用。从相关法律规范、裁判规则和观点学说变化趋势的视角,形成本文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系统性研究,并进一步提出切实有效的制度和规则建议,化解司法实践困境,保障建筑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本文的主要观点是:第一,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和法制环境下,为维护合同的稳定与交易的效率,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理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合同主体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在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时,应当从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出发,在比例原则的指导下,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价值判断标准限定为保障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以及建筑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所体现出的基本价值,进一步缩限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在具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的过程中,应当以法律行为无效制度为理论指导,形成统一的司法裁判规则,防止“类案异判”现象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引导合同主体正确行为。第二,从解释论的角度,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针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确立参照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处理规则下,应明确参照结算的工程价款在性质上应属于无效合同中“折价补偿的价值”,而非有效合同中依约支付的“合同对价”,并由此确定参照合同的具体范围和程度;更进一步提出应将双方在履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因过错产生的损失,认定为折价补偿价值的折损(承包人的过错情形下)或对对方责任的免除(发包人过错情形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进行抵扣。第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要件,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四,实际施工人作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有效合同关系的施工主体,应以代位权制度作为其对发包人的诉权以及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理依据。除导论和结论外,本文的主体部分由五章组成,主要内容如下:导论部分首先提出问题,描述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存在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不良现象,初步分析形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并据此对本文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进行分析,归纳出本文研究的创新点。其次,结合国内外学者对该课题的研究现状,探讨本文的写作思路与计划。再次,导论中阐述了本文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以及该方法在深入研究本文主旨问题中的优势。第一章是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产生原因及司法困境展开的分析。首先,为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笔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涵和外延作出了界定,并对采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概念的原因作出解读。其次,该章还通过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认定和处理中的特殊性作出分析,提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形成根源于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存在缺陷、行政机关监督职能的缺失以及施工合同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由此指出司法机关在认定和处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面临的困境。第二章是本文的研究重点之一,提出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认定规则。本章侧重于构建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理论范式:首先,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理论为基础,通过对主要国家法律既有认定规则的研判作出比较法的考察,结合我国认定规则在规范上的演进,归纳出我国无效合同认定规则存在的问题;其次,针对我国现阶段无效合同认定规则本身存在的冲突和问题,寻求理论上的解决方案,提出引入比例原则下的利益衡量方法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次,在理论建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建设工程法律渊源,考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因素,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类型化分析。第三章从实务角度出发,对部分存在重大争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作出具体分析。《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通过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列举式的规定,方便法官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认定,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但是在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如对欠缺书面形式、低于成本价中标、“黑白合同”、挂靠施工、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难以认定的问题,困扰着司法审判人员,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对此,本文依据第二章提出的一般性规则,逐一进行解读和回应,提出统一的、具有操作性的具体裁判规则。第四章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后果作出分析,鉴于本文是民法学论文,本章的讨论仍以私法上的后果为主,无效施工合同违反刑法或行政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在本文研究范围内。该章通过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确立的众多裁判规则进行归纳和分析,从总体的角度、发展的眼光对适用规则的理论依据、裁判效果作出评价,提出更加合理及有效的处理规则体系是本章的特色。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确立以参照合同的方式计算无效合同折价补偿价值的规则下,从解释论的角度,明确司法机关这一规则所体现的司法理念和法理依据,并就如何具体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提出裁判规则建议。第五章从解释论的角度,针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特殊制度进行分析研究,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在对《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和功能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于优先权的行使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作出分析,指出无效合同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是针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提出的实际施工人制度,通过对“实际施工人”概念的准确解读,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权及其如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寻求法理依据。最后部分是结论,除对本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作出回顾和总结以外,这部分还针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认定和处理中存在的制度外问题,提出司法适用方面的完善建议。具体而言:司法机关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及处理作出裁判时,不能超越立法,既要落实在对相关法理问题的深刻理解上,也要落实在司法技术上。由于司法程序对于实体权益的影响深远,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预判中如何实现司法权与工程鉴定鉴定制度的衔接,如何实现执行程序与实体裁判的衔接,亦是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

赵鹏飞[10](2019)在《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归属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我国《合同法》第74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在撤销权的效果归属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却只字未提,使得撤销权的效果归属尘埃未定。学界通说虽采入库规则,但在我国司法解释已就代位权的优先受偿性予以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作为与代位权同为合同保全措施的撤销权仍坚持传统民法的理论窠臼,不愿适时变革,使得部分学者颇多微词。就司法实践来看,也挫伤了债权人的积极性,客观上遏制了该制度的实施。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331条对撤销权制度进行了重新表述,规定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可同时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在其行为被撤销后对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笔者以为,这一规定体现了最新立法动态对优先受偿规则的认同。然而,现有的法规范中却对此难为妥当,故须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寻求合理的论证结果。债权人撤销权效果归属的认定要以认定撤销权的性质为起点。唯如此,方可得一思想,为全文之统摄。就本文而言,撤销权的性质当采折中说,即撤销权兼具形成权和请求权的双重性质。折中说下,债权人自可依其请求权性质要求受益人得为给付,此时便关涉其能否就给付之财产优先受偿。入库规则与优先受偿规则对此态度迥异,各有利弊。入库规则虽兼有结果公平与形式理性之价值,但难免失于空洞,使得撤销权的立法目的渐入空谈,就实质效益而言亦并不见长。故两相抉择,当以优先受偿规则为正方合实践。优先受偿规则虽就全体债权人而言失之于结果公平,但以机会公平的法律价值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较其他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与其而言自可为撤销之诉得一所偿,与其他债权人而言亦督促其积极行使权利,维护自身权益。且其注重诉讼效率,亦与机会公平的理念相符,虽与形式理性而言较入库规则有所遗漏但就价值追求来看亦颇有所得,因此若予以适当之解释与调节,优先受偿规则必将对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债权人就撤销诉讼所取得的财产利益可获优先受偿,法律依据即在《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依折中说,撤销诉讼实际上包含了债权人请求撤销诈害行为的撤销之诉和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利益的代位之诉。且其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的权利原本便属于债务人,因此由债权人享有这一权能自具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之性质。故债权人依据该条之规定优先受偿自颇为合理。撤销权效果归属的性质应为债权债务的法定移转,即债权人提起的撤销诉讼经法院审理认定后拟制发生债务人将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转移给债权人的效果,同时,债权人抛弃该债权,免除债务人的相应债务。如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便即消灭。但债务人须为自己的债权转让负担清偿担保责任,使得债权人在未获第三人实际清偿或清偿不足时亦能就自身债权有所偿付。当然,债权人若只是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并未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利益时,法院亦可予当事人以释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与其而言自可获优先受偿之结果。唯其对外之效力则颇惹公论,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向受让人要求折价赔偿,并无向转得人行使请求权之权利。对债务人来说,就“人的方面”来看,撤销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属于绝对的效力。但在财产方面,实行的应该是相对的效力。

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目的之冲突与协调 担保物权为代位权客体及行使代位权后财产分配的实证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目的之冲突与协调 担保物权为代位权客体及行使代位权后财产分配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2)《民法典》债权人的代位权解释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代位权的客体范围
    (一)《民法典》第535条扩大了代位权的客体范围
    (二)“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之界定
二、债权人的保存行为
    (一)《民法典》第536条新增保存行为的规定
    (二)保存行为的适用条件
三、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归属
    (一)《民法典》第537条继承了司法解释的“直接清偿规则”
    (二)“直接清偿规则”的适用条件
    (三)“直接清偿规则”的适用效果
四、结语

(3)论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 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一、法律规范规定
    二、地方性司法政策意见
    三、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统计分析
第二章 研究问题的提出
    一、实际施工人的概念、范围界定
    二、是否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三、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四、关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权条件
    五、关于标的物的限制问题
    六、关于优先权的公力救济
第三章 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理论基础
    一、代位权制度
    二、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性质
    三、小结
第四章 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一、建立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体系
    二、明确施工人拥有法定建设工程优先权
    三、严格限制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放弃
    四、扩大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适用范围
第五章 结论
参考文献
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优先权案件统计表(2019.7.1-2020.9.30)

(4)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扩张(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概述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及性质
        1.债权人代位权定义
        2.债权人代位权性质
    (二)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能够构成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2.必须是财产性权利或与财产性相关的权利
        3.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4.必须是现有的权利
    (三)小结
二、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的讨论
    (一)债权
        1.合同之债
        2.无因管理之债
        3.不当得利之债
        4.侵权之债
    (二)物权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三)人身权
    (四)继承权
    (五)知识产权
    (六)小结
三、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扩张的必要性
    (一)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限制的原因及弊端
        1.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限制的原因
        2.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限制的弊端
    (二)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扩张的积极意义
        1.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2.有利于保障社会功能的实现
        3.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三)小结
四、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扩张的实现路径
    (一)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扩张的范围
    (二)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扩张的建议
    (三)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5)民法典中的债之保全体系(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债之保全客体范围的扩张
    (一)代位权客体范围的扩张
        1.扩张到特定物债权
        2.扩张到担保物权
        3.扩张到形成权
    (二)撤销权客体范围的扩张
三、简易债权回收规则和限定性入库规则的确立
四、债之保全制度体系的内部衔接
五、结语

(6)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研究 ——以法释[2011]3号第13条第2款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0.引言
    0.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0.2 问题的提出
    0.3 选题的背景
    0.4 国内外文献综述
    0.5 研究方法
    0.6 论文结构安排
    0.7 创新与不足
1.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的司法裁判及分歧
    1.1 不同判决结果的司法判例
    1.2 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的司法实务分歧
        1.2.1 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法理基础不同
        1.2.2 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行使要件不统一
2.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的法理基础
    2.1 学界关于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法理基础的争议
        2.1.1 第三人侵害债权说
        2.1.2 法定责任说
        2.1.3 担保责任说
        2.1.4 代位权说
    2.2 对学界诸说的评析
        2.2.1 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不符合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
        2.2.2 法定责任说未能阐明真正的法理基础
        2.2.3 担保责任说不符合担保法及公司法修改目的
        2.2.4 代位权说的合理性
3.法释[2011]3号中补充赔偿请求权行使要件解析
    3.1 要件一: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1.1 学界关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主要观点
        3.1.2 代位权视角下“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解释
    3.2 要件二: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2.1 学界关于“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主要观点
        3.2.2 代位权理论下“不能清偿”标准的认定
    3.3 要件三: 公司债权人在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行使请求权
        3.3.1 公司债权人范围的确定
        3.3.2 债权人能否请求多名未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3.3 关于“一次责任”的理解
        3.3.4 关于“未出资本息”的确定
    3.4 代位权语境下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行使要件的变化
        3.4.1 “金钱之债”要件的放宽
        3.4.2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要件的忽略
4.保护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顺利行使的配套措施
    4.1 明确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行使的相关问题
        4.1.1 确定司法实务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4.1.2 明确管辖法院
        4.1.3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明责任分配
    4.2 完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
        4.2.1 完善公司年报公示制度
        4.2.2 完善工商登记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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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代位权双重功能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代位权制度功能的比较法考察
    (一)代位权制度起源
    (二)代位权制度发展
    (三)代位权制度转型
    (四)代位权制度演进趋势
        1.功能分化
        2.要件调整
    (五)小结:发展阶段说与入库规则的历史意义
二、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审思
    (一)制度依据
    (二)研究现状
        1.19 90-1999制度介绍
        2.20 00-2010学说分歧
        3.20 10-2020反思调整
    (三)立法修正
    (四)争议焦点:进步与遗憾
        1.理论与实践之对立
        2.公平与效率之对立
        3.优先受偿与入库规则之对立
    (五)小结
三、双重功能代位权制度构想
    (一)明确双重功能的制度定位
        1.双重功能证立
        2.双重功能法律表达要点
    (二)特殊客体的确定
    (三)双层架构的展开
        1.无资力要件的取舍
        2.怠于行使的界定
        3.“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认定
        4.行使方式的限制
        5.对债务人处分权与其相对人自行清偿的限制
    (四)利益相关者保障
        1.其他债权人利益保障
        2.债务人利益保障
        3.债务人的相对人利益保障
    (五)关联制度协调
        1.代位权与撤销权的牵连
        2.代位权与强制执行的冲突
        3.代位权制度适用范围
四、双重功能代位权制度立法安排与制度完善
    (一)立法层面
    (二)司法层面
五、余论
参考文献
致谢

(8)违法分包、转包中实际施工人代位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相关概念界定
    四、对司法解释再解释的合理性、必要性分析
第一章 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请求权规范与实务现状
    一、现有规范
    二、司法实务现状
    三、小结
第二章 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请求权——代位权
    一、权利基础的相关理论争议
        (一)事实合同说
        (二)不当得利说
        (三)合同相对性弱化说
        (四)代位权说
    二、代位权说的合理性
        (一)工程价款请求权符合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二)对实际施工人代位权的体系解释
第三章 实际施工人代位权的特殊规则
    一、权利主体认定
        (一)实务中易被误认为实际施工人的主体
        (二)实际施工人的常见形式—包工头
    二、权利相对人认定
        (一)司法实务中对于权利相对人的认定
        (二)权利相对人范围界定
    三、代位权的权利行使范围
        (一)代位行使的债权范围
        (二)代位权人主张工程价款的范围
    四、举证责任分配
        (一)司法实务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现状
        (二)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性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9)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1.问题的提出
    2.研究价值及创新点
    3.文献综述
    4.研究路径
    5.研究方法
第1章 无效施工合同的产生原因及司法困境
    1.1 无效施工合同的界定
        1.1.1 施工合同的法律定位
        1.1.2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使用
        1.1.3 无效施工合同的审查主体
        1.1.4 无效施工合同的特殊性
        1.1.4.1 司法认定无效情形严重
        1.1.4.2 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1.1.4.3 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权
    1.2 无效施工合同的产生原因
        1.2.1 施工合同立法存在缺陷
        1.2.1.1 对意思自治过度限制
        1.2.1.2 与国际工程建设实务不适应
        1.2.2 施工合同法律实施存在障碍
        1.2.2.1 政府机构职能缺位
        1.2.2.2 主体守法意识弱
    1.3 无效施工合同的司法困境
        1.3.1 裁判规则不统一
        1.3.2 司法与行政脱节
        1.3.3 恶意诉讼频发
第2章 无效施工合同的一般认定规则
    2.1 认定施工合同无效的法理依据
        2.1.1 法律行为无效制度
        2.1.1.1 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源
        2.1.1.2 我国法律行为无效的规范演进
        2.1.2 法律行为欠缺生效要件
        2.1.2.1 生效要件的存废之争
        2.1.2.2 行为能力制度的价值重申
        2.1.2.3 意思表示瑕疵的弥合
        2.1.3 法律行为符合无效事由
        2.1.3.1 违法性事由的进一步限制
        2.1.3.2 公序良俗原则的规范适用
        2.1.3.3 形式要件的效力排除
    2.2 无效施工合同认定中的主要问题
        2.2.1 强制性规定仍旧难以甄别
        2.2.2 公序良俗的内涵仍旧模糊
        2.2.3 无效规则引发实践冲突
    2.3 无效施工合同中的价值判断标准
        2.3.1 施工合同无效的价值目标
        2.3.1.1 协调自由与正义
        2.3.1.2 平衡效率与安全
        2.3.2 法律适用中的比例原则
        2.3.2.1 比例原则的逻辑结构
        2.3.2.2 比例原则的具体适用
    2.4 无效施工合同的类型化分析
        2.4.1 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因素
        2.4.2 主体不适格的无效施工合同
        2.4.2.1 发包人的主体要求
        2.4.2.2 承包人的主体要求
        2.4.3 形式违法的无效施工合同
        2.4.4 内容违法的无效施工合同
第3章 施工合同无效认定规则的具体适用
    3.1 招投标程序与施工合同的效力
        3.1.1 欠缺书面形式的施工合同效力
        3.1.1.1 招投标订立施工合同的主要流程
        3.1.1.2 中标通知书的承诺性质
        3.1.1.3 招投标文件具有合同约束力
        3.1.2 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施工合同效力
        3.1.2.1 规范依据
        3.1.2.2 成本价的确定
    3.2 “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3.2.1 “黑白合同”的界定
        3.2.1.1 “黑白合同”的产生原因
        3.2.1.2 “黑白合同”的主要特征
        3.2.2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3.2.2.1 “背离”及“实质性内容”的内涵
        3.2.2.2 合同的合理变更
        3.2.3 “黑白合同”的具体效力
        3.2.3.1 “黑”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3.2.3.2 “黑”“白”合同的效力关系
    3.3 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
        3.3.1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标准的统一化需求
        3.3.1.1 建筑市场中挂靠施工现象仍旧猖獗
        3.3.1.2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实践现状
        3.3.2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行为界定基础
        3.3.2.1 挂靠施工概念的类型化表达
        3.3.2.2 与相关行为甄别的标准及意义
        3.3.3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规则的疑难探讨
        3.3.3.1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强制性分析
        3.3.3.2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规范缺失
        3.3.3.3 挂靠施工合同中的双重法律关系
    3.4 未取得建筑许可的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
        3.4.1 建筑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
        3.4.2 未经许可施工合同效力的规范现状
        3.4.3 未经许可施工合同效力的判定规则
        3.4.4 未经许可施工合同的效力补正
        3.4.4.1 效力补正规则的参照适用
        3.4.4.2 效力补正规则的具体程序
第4章 无效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
    4.1 处理无效施工合同中的法理依据
        4.1.1 恢复原状的基本范式
        4.1.2 请求权性质
        4.1.3 折价补偿规则
        4.1.3.1 折价补偿的适用条件
        4.1.3.2 折价补偿的数额量定
    4.2 .折价补偿的具体方式——参照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4.2.1 参照结算的前提条件
        4.2.2 参照结算的合同范围
        4.2.3 参照结算的司法难点
        4.2.3.1 “黑白合同”中的参照结算问题
        4.2.3.2 未取得建筑许可的施工合同能否参照结算?
        4.2.4 参照结算规则的理论评析
    4.3 合同外补偿方式
        4.3.1 另行达成结算协议
        4.3.2 工程造价鉴定
    4.4 无效施工合同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4.4.1 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
        4.4.1.1 请求权基础
        4.4.1.2 责任范围
        4.4.2 无效施工合同损失赔偿的具体规则
        4.4.2.1 对第三人的违约责任损失
        4.4.2.2 履行瑕疵引发的损失
    4.5 收缴非法所得
        4.5.1 规范分析
        4.5.2 司法现状
        4.5.3 规则建议
第5章 无效施工合同处理中的特别制度
    5.1 实际施工人制度
        5.1.1 实际施工人的界定
        5.1.1.1 实际施工人的类型
        5.1.1.2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义务来源
        5.1.2 实际施工人的制度价值
        5.1.3 实际施工人制度的完善
        5.1.3.1 理论支持
        5.1.3.2 规则建议
    5.2 无效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优先权
        5.2.1 工程优先权的概念和性质
        5.2.2 合同效力与工程优先权
        5.2.3 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优先权
        5.2.3.1 实证分析
        5.2.3.2 可行性分析
        5.2.3.3 适用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缩略语表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10)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归属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思路与文章结构
第一章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归属之争
    第一节 效果归属的考量前提:撤销权性质的界定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之争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之定
    第二节 效果归属之争的表现:入库规则或优先受偿规则
        一、入库规则
        二、优先受偿规则
    第三节 入库规则与优先受偿规则争议之实质
        一、法价值的碰撞:公平抑或效率
        二、利益衡量: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
第二章 优先受偿规则的正当化理由
    第一节 入库规则之批判
        一、债权人撤销权应摒弃入库规则的理由
        二、对反对撤销权突破入库规则观点的质疑
    第二节 优先受偿规则之证成
        一、优先受偿规则的合理性
        二、优先受偿规则的经济分析
        三、优先受偿规则与债的相对性的协调
第三章 优先受偿规则的正当化路径
    第一节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优先受偿的请求权基础
        一、学说上的争议
        二、以《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为适用基础
        三、不同对象中的适用考量
    第二节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优先受偿的适用规则
        一、效果归属的性质:债权债务的法定移转
        二、未获第三人实际清偿或清偿不足情形的调整规则
        三、债权人未请求财产返还时的法官释明机制
    第三节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优先受偿对其他人的效力
        一、对债务人的效力
        二、对受益人或转得人的效力
        三、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四、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目的之冲突与协调 担保物权为代位权客体及行使代位权后财产分配的实证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债权人代位权的解释论问题[J]. 韩世远. 法律适用, 2021(01)
  • [2]《民法典》债权人的代位权解释论研究[J]. 杨巍. 江西社会科学, 2020(12)
  • [3]论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D]. 张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3)
  • [4]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扩张[D]. 陈嫱.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5]民法典中的债之保全体系[J]. 龙俊. 比较法研究, 2020(04)
  • [6]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研究 ——以法释[2011]3号第13条第2款为中心[D]. 谭芮.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7]代位权双重功能论[D]. 王炎培. 武汉大学, 2020(04)
  • [8]违法分包、转包中实际施工人代位权研究[D]. 刘晓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9]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研究[D]. 唐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10]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归属研究[D]. 赵鹏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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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制度与目的的冲突与协调 物权是代位权的对象及代位权行使后财产分配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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